太人保规〔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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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
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溪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科教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中对企业裁员界定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2015〕4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6号)相关精神,现就扩大政策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年度裁员人数之和与上年度期末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企业裁员的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全部情形。
三、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资金用途按照苏人保规〔2015〕4号文件规定执行。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从2015年到2020年底。
四、劳务派遣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但对于其派遣的人员需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补贴资金归属协议书后,方可申请对应于派遣人员缴费的稳岗补贴。
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
六、稳岗补贴的申请
(一)企业申请
1.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申请时间为次年4月1日-11月30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2. 企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太仓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太仓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审核表》(附件2)
(3)企业裁员减员情况说明书
(4)企业承诺书(附件3)
(5)公示情况(附照片,照片能够清晰反映公示的时间和公示的场所)(附件4)。
(6)以下三类企业需另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A、实施兼并重组企业、B、化解产能过剩企业,C、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应按照管理权限,持相关批文和申请材料至发展改革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或各地经信委(局)办理;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应持申请材料至苏州市经信委办理。
3.劳务派遣企业对于其派遣的人员申请稳岗补贴时,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实际用工单位注明补贴资金归属的协议书(需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经办人员签字),以及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派遣人员名单原件。
(二)审核发放。
1.受理,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本辖区用人单位的稳岗补贴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将申请信息即时录入补贴申报系统,每月25日前集中送交就业服务管理处审核。
2.审核,经办机构应对企业依法参保缴费、裁员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就管、监察、社保、基金监管、培训、信息和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按业务职责对补贴审核内容严格把关,规范补贴审核程序和内容。
3.公示,就业服务管理处按月产生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由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中心在人社局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举报电话:53123589。
4.发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就业服务管理处汇总产生《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批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5.使用,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6.查处,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科集中受理相关投拆举报,根据举报内容由相应业务部门负责核查。在公示期间如受到投诉举报,应暂停该企业的补贴发放,待查明事实后依据核查结果做出不予补贴或并入下一月度补贴的处理,并入下一月度补贴时该企业不再列入公示名单。
补贴已发放的企业受到举报,经业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将该举报信息反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稳岗补贴、拒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者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稳岗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查实后追回已发放稳岗补贴。同时将该信息反馈到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科备案。
(三)其他。
1. 对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区2013年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实施方案》(苏人保就〔2014〕7号及市政府办批准实施办文单)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2. 对申报企业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稳岗补贴申请:
(1)社保基金审计中发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欠缴社会保险费;
(3)劳动监察机构已立案查实的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或申报社保费。
企业在申请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以再次申请享受稳岗补贴,逾期的不予受理。
在企业稳岗补贴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的规定及补充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及补充规定执行。
联系人:冯朝夕。
附件:1.《太仓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太仓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审核表》
3.企业承诺书
4.企业内部公示书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6日
抄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太仓市人力资源就业服务管理处,太仓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太仓市社保基金财务中心,太仓市劳动监察大队,太仓市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中心,太仓市职业指导培训中心,基金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