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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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财政局 |
太人社〔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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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太政发〔2016〕12号),切实做好全市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积极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大对创业人员的扶持力度
1、实施创业培训补贴。进一步优化创业培训课程,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实施创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大学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000元/人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申报流程:
(1)至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镇(区)劳动保障所报名参加免费创业培训。
(2)培训机构在举办创业培训班的前五个工作日,将有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办班申请表、教学计划、课程表报送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经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并于培训班结束前报送学员花名册及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3)每季度由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根据培训合格人数申报创业培训补贴,经核准后发放。
2、实施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对本市户籍人员经创业培训合格后自主创业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以自办实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3000元。其中,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以及留学归国2年以内人员(通过学历认证之日起计算),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已处于创业阶段的上述人员,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合格,以自办实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照执行。申报流程:
(1)填写《创业就业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均为一式两份):
①创业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原件
③《工商个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照片两张
⑤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3、实施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人员经创业培训合格后自办实体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本人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最低缴费基数核定、补贴单位缴纳部分,下同)。申报流程为:自主创业人员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太仓市企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持证人员情况表及社区(村)公示回单(初次申请者需公示)至单位注册地的镇(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4、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本市户籍人员经创业培训合格后自办实体,录用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当年度退伍士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除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按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申请享受不超过2年的用工补贴,其中3年社会保险补贴连续享受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开业3年内的初创企业录用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当年度退伍士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以上的,按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申报流程:
符合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持《太仓市企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持证人员情况表》及《社区(村)公示回单》(初次申请者需公示)至单位注册地的镇(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不同类型人员还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①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大学生学历信息维护);“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特困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并经认定为就困对象的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③本市户籍当年度退伍士兵:退伍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实施优秀创业项目补贴。每年遴选出一定数量的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大学生初创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同时择优推荐参加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申报流程:
(1)初审。征集符合遴选范围和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填报《太仓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推荐表》并备齐相关推荐材料,报至太仓市人力资源就业服务管理处。
(2)评估。根据申报资料,由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创业专家成立市级评审小组,在每个季度末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填报评估意见,并择优入选太仓市优秀创业项目。
(3)推荐。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级评审小组评估意见,填报审核推荐意见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资料,推荐优秀创业项目参加江苏省优秀创业项目遴选活动。
6、实施创业项目推介。建立创业项目公共服务资源库,面向全社会征集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较小、投资风险较低、有良好赢利模式和持续增长潜力的创业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免费向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广服务。对经过评审,纳入我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入库项目每成功(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带动一人创业给予项目提供人(机构)1000元的项目奖励,带动创业补贴按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执行。该项资金由市创业专项资金负担。“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由市人力资源就业服务管理处负责实施。经评审入库的项目,填写《太仓市创业项目征集费申请表》,向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征集费,经领导批准送市财政局审批后发放。
7、实施创业指导服务。调动社会资源,成立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团队,为创业政策制定、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创业专项活动推广、自主创业实践等提供专业性指导。创业指导团队每次活动给予500元/人的指导费。该项资金由市创业专项资金负担。“创业指导活动”由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处组织实施,每次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活动情况向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活动指导费,经领导批准报财政局审批后发放。
(二)完善创新创业公共载体平台
进一步规范、引导和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完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退出机制。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免费提供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创业人员、非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入驻基地创业的,对入驻基地的初创项目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不超过3年并参考市场租金价格75%的租金补贴(市场租金价格为孵化基地周边同等场地平均价格),3年期满后重新更换入驻创业项目,可继续申报租金补贴。对农村农业难以按市场价格核定租金补贴的创业项目,本着向农村农业倾斜的原则,由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租金补贴标准。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1年以上)的项目数,按每个项目基地补贴标准并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补贴。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践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开展创业实践的本市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退伍士兵,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时间最长为6个月。支持各区镇以地方特色产品和服务为载体,推动“一镇一品”、“一村一店”等创业示范项目建设,对经认定的创业示范项目纳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范围,相关初创项目同等享受政策扶持。《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创业实践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岗位补贴,由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科负责实施,按现行流程办理。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基地申报材料,组织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补贴。
(三)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创业
大力发展“互联网+”新经济形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探索纯网上经营注册新型登记模式,加强电子商务知识指导和培训。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自主创业,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将太仓市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太仓市创业担保贷款。全市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的规模适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所需资金可以由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2年内的军人等个人在太仓自主创业的,经创业培训合格后可分阶段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经SYB创业课程培训合格,且工商营业执照自领取之日起3年内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经IYB创业课程培训合格后并按期清偿初次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符合奖息政策的,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贷款利息均由财政给予奖息。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落实贷款审核、奖息发放、呆账追偿、代偿核销等职责。提高代偿效率,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核销条件和程序。由人民银行太仓支行确定承办创业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由市人社局承办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受理、条件核准、资料送达和办理奖息手续。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对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简化担保手续。创业担保贷款按现行操作流程办理。申报流程:
(1)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附相应材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夫妻双方);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军人复员证》、创业培训结业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包商场场地或柜台、承包企业车间、农村种植、养殖等农副业项目的承包合同或承包协议书);
④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⑤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存折)的复印件;
⑥太仓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出具的推荐书;
⑦反担保有关资料:一是房地产抵押反担保。以房地产抵押作为反担保的申请人,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经过备案的房地产他项权证。二是第三方责任人个人信用反担保。第三方责任人限于职业稳定且月收入3500元以上的人员同时需提供两对担保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本人同意提供反担保的证明。
(2)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五)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二、持续推进就业优先战略
(六)积极预防和有效防控失业风险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风险及时采取预防、调节和控制措施,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在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条件下,失业保险稳定岗位政策执行期从2015年到2020年。
三、全力扶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七)推动高校毕业生与技能人才多渠道就业
贯彻国家和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结合太仓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超过省和苏州市要求。建立毕业年度内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属地就业帮扶责任制度,通过职业培训指导、重点推荐以及公益性岗位托底就业等帮扶措施,帮助其在年内实现就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1、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本市户籍毕业2年内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录用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见(实)习基地单位提前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毕业2年内来太就业的非本市户籍的985、211工程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享受2年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录用已获得高级工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户籍技能人才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申报流程:
符合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持《太仓市企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持证人员情况表》及社区(村)公示回单(初次申请者需公示)至单位注册地的镇(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不同类型人员还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①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大学生学历信息维护);“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特困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②非本地户籍985、211工程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③本市户籍当年度取得高级工以上人员: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年内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申报流程:
本市户籍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特困家庭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特困家庭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的人员持相关材料至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
3、加强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建设,落实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奖励补贴。
4、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太仓高校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求职创业补贴,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元。
(八)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
加强与健雄职业技术学院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的工作交流,对指导站开展的就业创业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指导开展校园创业大赛,引导高校创业项目参加优秀创业项目遴选,组织创业指导团开展校园行活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帮助。
(九)实施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将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就业、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相对应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科学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范围,适度控制公益性岗位总量,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将公益性岗位向农村倾斜,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岗位补贴参照苏州市区标准执行。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流程:
本市用人单位录用本市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持《太仓市企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持证人员情况表》及社区(村)公示回单(初次申请者需公示)至单位注册地的镇(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并经认定为就困对象的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流程:
申请人至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处填写《太仓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登记表》进行申报,并附相应材料: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中经认定的领取失业金“4048”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3545”以上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低保边缘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原国有、大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转制后的下岗人员需提供“失业职工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劳动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申报流程:
(1)适用对象及条件:
认定为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录用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后2年内首次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以上的。
(2)申报所需材料:
①《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申报审批表》
②《公益性两项补贴人员花名册》
③享受补贴时已认定为就困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④申请补贴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
(3)各单位注册所辖地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受理、初审,太仓市人力资源就业服务管理处终审。
(十)统筹做好重点人群的岗位帮扶工作
建立政府工勤辅助岗位招聘与重点人群岗位帮扶的联动机制。市级及各区镇由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招聘的组织与实施按现行规定实行扎口管理,招聘信息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审核发布。各级部门在组织招聘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每年提供一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招用编外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中专毕业生、当年度退役士兵。对因病(残)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扶持,按现行规定办理。
1、因病(残)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每年10月到本人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于次年1-2月进行申报。申报时填写《太仓市因病(残)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登记表》,携带本人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劳动能力鉴定证书、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家庭证明材料原件。对于经本人所在地社区、村确认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的生活困难家庭成员,必须在所在地社区、村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无异议。
2、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参保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1~6级的,本人需携带《太仓市灵活就业职业伤害保险鉴定结论通知书》,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十一)完善劳动者终身培训机制
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对农村劳动者重点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重点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重点推进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对在大陆(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本地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二)建立职业培训项目开发机制
以行业、企业和劳动者需求为基础,建立职业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工种发布制度,促进职业培训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职业培训项目标准开发,在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中确定培训项目标准开发主体,完善培训要求、课程内容、培训方法、师资和考核等技术标准,探索实行“职业培训包”开发和应用模式。
(十三)健全职业培训成果购买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通过市场供需调节实现培训资源与劳动者需求的有效对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建立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实现就业相挂钩的差异化培训补贴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参加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给予补贴。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与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
(十四)完善职业培训服务管理机制
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的制度。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适应多层次提升职业技能实训能力需要,重点建设一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专项公共实训基地。
(十五)落实技能培训扶持政策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按人社部门规定要求参加免费职业培训,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参加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现行相关职业(工种)规定根据培训项目及成效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对只取得项目、岗位证书的,按照现行相关职业(工种)规定培训费与鉴定费的50%给予补贴。
2、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本地户籍劳动者,按人社部门规定要求参加免费职业培训,根据现行相关职业(工种)规定根据培训项目及成效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与企业内训重复享受,且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于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3、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参加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全日制紧缺型职业(工种)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补贴金额由省级补助和本级补助组成,本级补助根据省级补助动态调整。
4、具有劳动能力和提升职业技能愿望的外省、市或本省进入我市务工的劳动者,到人社部门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享受规定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且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于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5、鼓励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技能培训。除按现行规定享受免费培训外,对35周岁以下参加太仓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全日制中级工、高级工技能培训项目,并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训人员,参训期间给予15元/天的生活补贴;对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已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其他人员参加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全日制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参训期间给予25元/天的生活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上述各类人员至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镇(区)劳动保障所、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镇(区)劳动保障所、培训定点机构在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的前五个工作日,将有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办班申请表、教学计划、课程表报送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经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3)开班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学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根据人员性质的不同,还需分别提供:
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财政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复印件
③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④本地户籍在岗劳动者: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在职缴费,或6个月以上单位社保缴费证明。
(4)每季度由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根据培训合格人数申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经核准后发放。
6、鼓励本市企业开展内部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本企业在岗或新录用员工,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参照《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相关职业(工种)分类中对应工种已有培训补贴最低标准30%、鉴定费50%给予定额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内训补贴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好《太仓市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办班申请表》及《教学计划》、《课程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并携带企业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身份证复印件,报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审批后开展培训。
(2)每季度由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根据培训合格人数申报企业内技能培训补贴,经核准后将补贴资金划拨企业账户。
7、鼓励各类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对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组织举办的技能竞赛,并获得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职业资格等级标准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对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根据具体项目给予相应的竞赛补贴。
由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操作和政策解释。
五、着力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公共就业服务
(十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按照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和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更加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规范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健全市场监管体系,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和欺诈等行为,切实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发挥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主渠道作用,推进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政府购买进程。
(十七)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按照上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创造条件建设符合太仓实情的各类人力资源产业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工程,支持打造适合太仓发展需要的有实力、有核心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构建多层次、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综合载体,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向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在本市取得行政许可的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成功帮助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按现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分别给予800元/人和1000元/人的职介补贴。介绍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中专毕业生、当年度退伍士兵在本市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除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介补贴外,另按1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援助奖励。该项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
(十八)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市、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公共就业服务。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格局。
(十九)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依托信息数据共享,推进《就业创业证》业务电子化办理。凡符合本《意见》条件申报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扶持的人员,须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4048”人员携带户口簿、“3545” 被征地农民携带户口簿及征地通知书、残疾人携带户口簿及残疾证、退伍士兵携带户口簿及退伍证、大中专毕业生携带户口簿及毕业证书、“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携带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居住地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领《就业创业证》。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统一于毕业当年6~8月份办理申领手续。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太人社就(2011)11号同时废止。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