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促进太仓市各劳务派遣单位规范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决定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行政许可工作(以下简称“延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续时间
请各劳务派遣单位于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提交材料。
二、延续对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获得太仓市人社局领取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我市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三、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太仓市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太仓市城厢镇柳州路38号太仓市劳动监察大队二楼农民工办公室,联系电话:53580193。
四、延续申请的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社部门提交延续行政许可材料,具体材料:
(1)《劳务派遣许可经营申请书》
(2)《3年以来的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延续工作的其他具体内容详见:中国太仓(http://www.taicang.gov.cn/)——部门门户网站——人社局——资料下载,关注并下载《太仓市劳务派遣行政延续许可服务指引》及其附件。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咨询电话: 0512-53580193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