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完善全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大学生见(实)习基地建设,切实发挥基地在人才培育和引进、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管理办法如下:
一、关于“校企合作大学生见(实)习基地”
(一)通过建立“校企合作大学生见(实)习基地”,拓宽企业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途径、以及为实现校企“产、学、研”结合开辟通道,同时在全市建设一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平台。
(二)“校企合作大学生见(实)习基地”,以政府推动、校企自谋相结合。一是由市人社部门根据企业需求,与高校建立“校企合作大学生见(实)习基地”;二是鼓励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重大装备制造、港口物流、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自谋与高校建立“校企合作大学生见(实)习基地”。
(三)申报“校企合作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的企业,每年能按照行业、专业对口和“产、学、研”合作的要求,提供5个以上见(实)习期36个月的大学生见(实)习岗位;见(实)习期间安排食宿并每月为见(实)习大学生发放1000元的生活费(硕士生及以上2000元)、按每月50元的标准办理商业意外险、承担见(实)习大学生一次往返学校和企业的车、船费。
(四)凡意愿成为市人社部门与高校建立的“校企合作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的企业,可向市人社部门申报,适时统筹安排;凡自谋与高校建立“校企业合作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的企业,需报市人社部门核准。
(五)“校企合作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的企业,每年10月份向市人社部门申报次年度大学生见(实)习计划。在大学生见(实)习结束后,按实际人数,凭发放生活费凭证及相关材料,按大学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生及以上1000元)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补贴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支付。
二、关于“本市户籍大学生见习基地”
为做好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及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太仓市促进应届及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办[2010]83号),现就“本市户籍大学生见习基地”管理作进一步明确。
(一)按《太仓市促进应届及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办[2010]83号)精神,用人单位均可申报“本市户籍大学生见习基地”,吸纳本市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已取得毕业证书或毕业当年的在校生)在专业对口的岗位上进行见习活动,见习时间36个月。
(二)对“本市户籍大学生见习基地”单位给予政策扶持。
1.给予见习生活补贴。本市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户籍大学生见习基地”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进行见习的,见习单位可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保险,并可按不低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见习生活费。对见习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见习的,见习生活费按本市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其中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录用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三)有关补贴的申报
(1)见习生活补贴的申报。本市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单位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凭与见习生签订的“见习协议书”, 见习人员花名册、本市户籍证明、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发放生活补贴的材料。填写《太仓市大学生见习生活补贴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可下载),经辖区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按现行用人单位录用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社保补贴的程序办理,增加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证明、毕业证书。“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太仓市救助优惠证》或《特困职工救助证》。
本市户籍大学见习生的生活费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从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三、“校企合作大学生见(实)习基地”和“本市户籍大学生见习基地”建立与管理的具体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负责。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太仓市大学生实习基地管理办法”(太人发[2006]65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太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