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过程管理
(1)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按照相应申报规定和评审认定办法执行。立项合同签订时,中期指标和末期指标要贴近实际、切实可行。
(3)项目立项后,经实地考察正常运行的(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场所、团队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到位、主要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可拨付首笔资助资金(总额度的40%),人才可享受除安家补贴外的其他人才政策;经实地考察未正常运行的,暂缓拨付资助资金、暂停享受人才政策,待一年后再次考察并达到正常运行的要求后,拨付首笔资助资金(总额度的40%),人才可享受除安家补贴外的其他人才政策。
2、项目中期绩效评估
(1)项目获得首笔资助资金1年后且各项指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可向科技局或文广新局提交中期绩效评估申请(特别优秀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3)评估合格的,拨付第二笔资助资金(总额度的30%),人才可申请享受安家补贴;评估不合格的,暂停拨付第二笔资助资金、暂停享受人才政策,待一年后再次考核达标后,拨付第二笔资助资金。
3、项目结题验收
(2)结题验收原则上每年11月集中开展一次,由市人才办、财政局、科技局或文广新局统一组织。验收合格的,拨付第三笔资助资金(总额度的30%);验收不合格的暂停拨付第三笔资助资金,暂停享受人才政策,待一年后再次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三笔资助资金。
4、项目升级
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基建费。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业仪器设备或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项目资格:
2、项目立项后2年内未正常运行或3年内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估或5年内未通过结题验收的;
4、项目无有效进展,抽取实收资本挪作他用的;
6、企业不合法经营,或在税务、工商、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的;
四、其他事项
2、项目实施中如遇公司破产、目标调整、内容更改、立项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镇报市人才办、科技局或文广新局备案后方可实施;如出现因重大违规原因中止项目的,由市人才办会同财政局、科技局或文广新局联合发文核准后实施。
4、各区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后续发展支持等,每个季度向市人才办、科技局或文广新局报送项目的进度情况,定期管理维护市522人才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各区镇须在一周内向市人才办、科技局或文广新局报送书面相关情况及材料:
(2)项目暂停的;
(4)股权发生变更,不符合领军人才企业股权结构的;
(6)增资的;
(8)其他各项符合取消领军人才项目资格情况或需要报送情况的。
6、“项目健康率”指标纳入我市区镇人才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太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