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101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对《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太政办〔2009〕53号)进行修订。 一、扶持奖励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址、税务关系在太仓市内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的确认条件: 1.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了辅导协议,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工作协议。 2.企业内部成立了上市工作班子,正式启动上市程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发改委(上市办)递交要求确认为拟上市企业的书面申请;提供企业与券商、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江苏省证监局的辅导确认函。市发改委(上市办)收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发给企业拟上市企业确认批复。 (三)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太仓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扶持优惠和奖励政策。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扶持优惠政策 1.拟上市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每年与上年相比,缴纳增值税的增量部分,按税额的12%予以奖励;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量部分,按税额的25%予以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财政扶持再延续2年。 2.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办理资产过户、更名时须缴纳的税由财政部门对地方留成部分进行全额奖励,市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时对不涉及上下级分成收入的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其余费用全部免收。对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3.拟上市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 4.拟上市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按缴纳所得税额的25%予以奖励。 5.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当年,为进一步规范而需补交的税,以股份制改造前一年的税收入库数为基数,其改制当年新增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返还,需补交的费由相关部门仅收取工本费,其余费用全部免收。 6.为激励限售股个人股东在我市托管减持,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过程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奖励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扶持政策所涉及的税收采用“先征后返”的原则,免费项目凭发改委(上市办)拟上市企业确认批复予以免缴。 (二)奖励政策 1.财政奖励。奖励对象是拟上市企业,奖励额度共300万元。分企业进入辅导、上报材料到国家证监会并受理和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三个阶段,按50万、100万、150万元的比例分步兑现。 2.工商注册地址、税务关系在本市的企业实施境外上市,凭企业与境外保荐人(或财务公司)所签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可以申请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并奖励50万元,等企业正式在境外挂牌上市后再发放其他奖励。 三、扶持奖励申报与兑现 (一)拟上市企业向当地区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区镇转报市发改委(上市办),并提供如下材料: 1.上市企业奖励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申请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 2.太仓市扶持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3.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发票复印件。 4.企业完税凭证与缴费凭证复印件。 5.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受理回执复印件。 6.有关上市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第3~6项材料都要提供原件交发改委核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加盖企业公章)。 (二)市发改委(上市办)联合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及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上市后备企业管理 企业上市过程冗长而繁杂,牵涉面千差万别,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因此对照转变发展方式、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机遇的要求,需要科学制定企业上市规划,上市后备企业管理是整个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1.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项,采取“一企一议”的方法,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2.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需相关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企业可向发改委(上市办)提出申请,由发改委(上市办)负责协调、帮助解决。 3.对照境内外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规则,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因素,对上市后备企业作分类指导,不定期举办各类资本市场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推介会,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与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沟通交流平台。 4.对上市后备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新增的及时加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剔除。 五、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专项资金的,由上市办会有关区镇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本项扶持资金的资格。 六、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办转发〈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太政办〔2009〕5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上市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太仓市扶持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