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快实现电子商务重点领域应用突破和创新发展,更好地促进和服务全市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发展
(一)对首次加入我市“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内外贸一体化网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实体企业,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前两年按平台2年服务费用的100%给予应用企业一次性补贴,第三年按平台服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当年网上销售超过2000万元,且年销售增幅在100%、200%、300%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
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三)对以产业集群、商品市场、综合商圈(街区)和工业、农业、内外贸、旅游等实体为依托建立的行业型、特色型和专业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且平台服务企业达50家以上,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平台建设方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在本市注册、财务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不含大宗生产资料电商平台),年服务费收入超过100万元,且交易用户首次突破1万户、5万户、10万户,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含前档)、50万元奖励(含前档)。
(五)对在本市注册、财务独立核算的大宗生产资料电商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达到500亿元、800亿元、10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含前档)、200万元奖励(含前档)。
(六)对注册地和结算地在我市,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网上交易支付额首次突破10亿元,当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后续每年按增长业绩,每同比增长20%奖励10万元,当年最高奖额为100万元。
三、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七)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使用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入驻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达30家以上,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八)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当年新建数据中心(IDC)、公共呼叫中心、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一站式”代办服务系统,以及专业配套等公共服务类项目,给予园区建设方实际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九)鼓励境内外电商企业在苏州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投资新设电商企业,对建设销售运营或结算中心,给予其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对本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销售额首次超1亿美元、3亿美元、5亿美元,分别给予平台建设方50万元、100万元(含前档)、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含前档)。
五、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十一)对本市电子商务代理(外包)企业,年代理服务费收入首次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代理(外包)企业10万、30万(含前档)、50万元的规模提升奖励(含前档)。
(十二)引进、设立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2〕2号),享受相应补贴或奖励。
(十三)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77号),享受相应奖励。对于拟上市企业,按照《市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101号),享受相应补贴或奖励。
六、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发展
(十四)支持行业协会、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或高职院校开展电子商务紧缺人才培训。对用人单位组织输送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保)参加在本市举办的电子商务紧缺人才培训,按企业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的50%标准予以补助。
(十五)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对于新通过国家、省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六)对获得苏州市政府授予“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村”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在本市举办的高水平电子商务领域专题会议、专业展会,承办机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专项经费支持。
(十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及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开展专项课题调研。
七、附则
(十九)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电子商务或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十)本意见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姑苏区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区由市级财政承担40%。
(二十一)本意见与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内容),且一个单位当年只能申报一项内容。
(二十二)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12〕236号)同时废止。
(二十三)本意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