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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09-11-27   阅读数量: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82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苏州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财政政策

()苏州市级财政从今年起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2009年先安排1500万元,2010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各市、区也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扶持各地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创意设计业、文化旅游业、出版发行业、新闻传媒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业、会展广告业、印刷复制业、工艺美术业、演艺娱乐业、影视制作业十大行业的优势文化产业项目、产品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

()对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对文化企业贷款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予以二年不高于一年期国家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二、税收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的政策执行。

()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它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具体范围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内,依据国家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二)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十三)经国家文化等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四)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十五)对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区),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投融资政策

(十六)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在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样适用。

(十七)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的授信额度。

(十八)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十九)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要求,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参与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投入;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文化企业开展业务。通过建立文化产业债权基金、创投基金,帮助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中小文化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二十)我市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建设项目,应纳入政府信用平台贷款项目计划之中,并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报建、用地手续、配套建设、施工许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依法保护项目业主的权益。

(二十一)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具体政策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执行。

四、土地政策

(二十二)全市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各地在制定和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产业用地比例,要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市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及列入鼓励类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在供地安排上首先予以倾斜。

(二十三)积极支持老城区利用国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出租兴办文化创意产业。经有权部门审核同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在不变更房屋主体结构和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建设最多为总建筑面积10%的配套服务设施,新建的建筑面积最多为1000平方米。

(二十四)被列入市级以上文化产业项目,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

(二十五)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文化企业的,国有文化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文化企业的,其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认定,可以继续使用,如需变更出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有偿出让手续。

(二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土地及其房产经评估后资产进入转制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五、人才政策

(二十七)加快海内外中、高端文化产业人才引进,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可享受苏州市《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中在户口、住房、扶持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员创业团队以自由专利、专业技术、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创办文化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资助。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优秀文化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十八)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文化人才教育培训网络体系,引导、支持高等院校设立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或文化产业相关专业,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和中、高等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面向文化单位、团体、个人,大力开展学历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吸引一批跨国公司、国内外著名培训组织来苏建立文化培训机构,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办文化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文化企业职工业务水平。

(二十九)定期选派人员赴国内外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培训,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资助和派员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六、奖励政策

(三十)获国家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获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和省新闻出版局“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三十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的,给予一次性2050万元的奖励;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予以人民币510万元奖励。

(三十二)被列为市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多可达30万元的奖励。

(三十三)为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达到1亿元(1亿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按企业上交的税收的2‰计。

七、享受上述政策的文化企业范围详见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0424)。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八、上述政策自200912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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