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关于实施创客天堂行动发展众创空间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5]81号 2015-5-19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关于实施创客天堂行动 发展众创空间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
苏州市关于实施创客天堂行动发展众创空间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创客天堂”行动,大力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成政策支持,强化推进落实,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苏州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众创空间建设。突出产业导向,立足苏州制造业基础和优势,顺应互联网跨界融合创新创业新趋势,打造工业园区金鸡湖创业长廊、高新区苏州创客峰会、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苏州自主创新广场苏创空间等一批重点突出、资源集聚、服务专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各地要结合各自产业特点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到2020年全市拥有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超过300家,集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超过10万人,新增创新企业超过3万家。对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市级科技计划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优先支持众创空间推荐的创业团队、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5~10万元创业补助和20~50万元项目资助。对众创空间推荐的优秀创业者,可优先申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鼓励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公共创业实训基地、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在苏高校和职业院校等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经费奖补。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
二、突出市场运营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托技术、产业、规模优势兴办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市场化机制创办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众创空间按绩效给予后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支持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创办孵化器,建设一批混合所有制孵化器;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孵化器加快机制创新,吸引民营孵化器、企业、风险资本等积极参股和管理,完善“创投 孵化 服务”发展模式,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全流程服务。探索完善在孵企业退出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孵化企业的优胜劣汰、良性循环。
三、集聚创新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青年及大学生、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创业者在苏州创新创业。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新增市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8000万元,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至1.27亿元,为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贷款额度。扩大市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额度至15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实施二次贷款奖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为期2年、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每人10万元标准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最高200万元。对入驻众创空间的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四、健全创业激励机制。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加快落实国家、省市释放科教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人才(单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其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
五、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的公共服务体系,市级每年安排1亿元左右的科技创新券支持中小科技企业购买研发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科技保险等服务。鼓励创业人员、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根据使用费用给予最高20%的使用补贴,每年最高30万元。支持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为众创空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凭实际发生的服务记录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20万元。大力发展创业服务人才队伍,聘请创业成功的领军人才、本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到2020年全市创业导师队伍达1000人。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支持苏州大学、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苏州技师学院等在苏高校和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创办“创客学院”。
六、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加强对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的金融支持,到2020年为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的银行、创投、担保、保险、小额贷款等金融机构超过500家,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超过2000亿元。搭建众创空间企业信息平台,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给予最高15%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奖励补贴最高50万元;对投资项目发生损失的项目,按天使投资机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单个项目风险补偿额度最高200万元;天使投资机构发起人设立新的天使投资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单个天使投资基金给予最高30%比例的阶段参股。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大力推广“科贷通”等科技金融产品,对众创空间推荐企业优先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和50万元的贴息资助。鼓励初创企业运用科技保险分散化解科技创新风险,为初创企业提供30万元的科技保险费补贴。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展市场和创新发展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支持创业企业在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创业板等挂牌和融资。
七、落实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好中关村向全国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的政策,以及国家、省针对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重点科技政策的落实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八、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工商注册流程,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全面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工作,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实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文化创意产业园用地政策。大力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租赁使用高标准厂房(四层及四层以上配工业电梯的标准厂房)。对符合单独供地条件且确需单独供地的,优先安排供应。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的前提下,新型孵化机构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九、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创客天堂”品牌知名度和对外影响力。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创业活动,对各类国际创客大赛、创客沙龙、创业训练营、院校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中的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大对成功创业者、青年创业者、创业服务机构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加大创业企业、小微企业核心专利、技术标准、自主品牌、知名商标等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力度。大力培育苏州创客文化,在全社会弘扬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
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建立由人才办、宣传部、编办、发改、经信、财政、科技、教育、人社、国土、农委、商务、文广新、知识产权、工商、质监、国资委、金融办、国税、地税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发展众创空间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地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明确工作部署,加大资金投入,有效落实、推进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工作和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和上级部门对苏州发展众创空间的改革和创新政策的先行先试。
本政策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落实措施,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政策意见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