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朋) 人事经理自己未签书面合同能否获得二倍工资?是企业有法不依还是自身“知法犯法”,日前,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依法仲裁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7月26日,某汽车安全系统公司向胡某发出供职信,写明:聘任胡某为人力资源项目经理,基本工资为税前12000元、交通津贴每月2500元、住房补贴500元等,上班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胡某接受了该职位,并于规定时间到公司工作,担任人力资源项目经理。公司履行了供职信写明的内容,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后胡某在公司工作至2013年2月22日。期间,该公司与其他员工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胡某于近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2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6500元。
仲裁委经依法裁决后,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仲裁员表示,人事经理作为用人单位负责人事管理的员工,其应了解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负有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而其不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故应由其自行承担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另本案中已有双方约定的协议、供职信等,且对双方权利义务等已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双方也按约履行,因其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实质利益,故可视为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从而对抗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