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16〕11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相应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975元/月提高到1053元/月,最高标准仍按1820元/月标准执行。
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