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朋) 周某于2014年2月10日进入A公司任职。2015年4月10日,周某通过EMS向A公司送达4月9日起建议休息一周的《医疗证明书》。
4月16日,周某又向A公司送达某中医医院4月15日签署的《住院通知单》。5月21日,周某再向A公司送达某中医医院当天签署的《疾病诊断证明》。但周某未及时将该4月15日入院至5月21日的出院记录送达A公司。
5月27日,A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为由与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2015年7月22日,周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A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并支付赔偿金46062元。那么,员工因病住院,仅提交住院通知单,未及时提交出院记录,公司能否认定其旷工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裁决,确认A公司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46062元。仲裁员表示,本案中,A公司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周某旷工,而事实上,周某虽然未向A公司提供出院记录,但在出院之后已经及时向A公司补充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说明医疗机构对周某此前的住院事实予以了确认。因此,周某也只是请假手续存在瑕疵,并非虚假请假。故A公司解除周某的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