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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太人社监[2016]4号 )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6-04-21   阅读数量:    

太人社监[2016]4号

关于开展2016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
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溪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科教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苏人保监〔201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16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于2016年4月25日前提交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核验工作于4月底前结束。
二、核验对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15年12月31日前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我市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三、核验管辖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到实施行政许可的省、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核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向办理备案手续的人社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
四、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社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五、核验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四)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4);
(五)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七)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八)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以及社保登记证副本、社保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九)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十)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地税局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十一)专职工作人员具备劳动关系协调或者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集体合同文本以及人社部门出具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十三)2016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表;
(十四)根据核验情况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应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具体提交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以上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A4纸复印件并盖公章。为便于统计汇总,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纸质材料时,自带U盘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电子档(见附件5),表格中涉及的数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六、核验流程
本次核验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负责审批或备案的人社部门提交本次核验所需相关材料。
(二)人社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三)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2.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四)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延续许可。
(五)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由办理备案手续的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七、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作为完善行政许可的必要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灵活采取初审与复审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纸质材料和系统比对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强报告核验工作力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机构、劳动监察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次报告核验工作有序推进。
(二)发挥核验监管功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核验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有效利用省书面审查系统、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查询、社保分列查询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仔细核对填报数据,查找存在问题。对在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用工行为的单位,要作为重点核验对象,必要时可以上门实地核验;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主动参加报告核验的单位,要集中上门进行核验,告知法律责任。要将核验结果于5月1日前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在太仓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布,注重信用结果的比对与运用。
联系人:太仓市劳动监察大队农民工管理科  沈弘刚
联系电话:53580193
 
附件: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
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4.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5.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

点击下载以上通知及附件:附件.rar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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