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优惠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太仓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太政办〔2015〕87号),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到达就业安置比例的免缴残保金,达不到就业安置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残保金。
2.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如下:
(1)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太仓户籍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太仓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2)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太仓户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太仓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市政府印发太仓市进一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太政规〔2011〕14号),用人单位安置太仓户籍残疾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