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仓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太仓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意见》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06〕262号)、《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市政府范性文件。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该《意见》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2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地址:市行政中心1号楼3楼,邮215400。传真:53521593;邮箱:jstcfzb@163.com)。
附:太仓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意见(试行)(草案)
太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太仓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意见(试行)
(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06〕262号)、《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条线垂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缴标准及口径:
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就业安置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残保金。
具体算式为(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本单位应缴年度残保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征缴比例。
其中,单位从业人数: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确定(含劳务派遣人员)。以劳务派遣形式用人的,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保金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人单位约定残保金缴纳事项。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残疾职工不得在一个或数个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2015年度残保金的征收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太仓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征缴比例:每年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共同协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015年度残保金的征缴比例为3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应缴的残保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协调征缴。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对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的残保金实行阶梯式征收。
对单位从业人数(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扶持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的文件要求执行。
单位从业人数300人以内按标准应缴的100%征缴,单位从业人数301人至500人的部分按标准应缴的80%征缴,单位从业人数501人至2000人的部分按标准应缴的50%征缴,单位从业人数2001人以上的部分按标准应缴的20%征缴。
三、审核认定:
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到太仓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所需资料以当年市残联网站公布的通告为准。
四、征缴方式:
根据省残联、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2]49号)规定,残保金当年应缴金额统一由残联根据信息交互平台纳税人基础信息按年审核定确认后,将应征缴数据导入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各缴费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进行申报缴纳。
五、征缴时间:每年6月。
六、附则:
本意见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市相关业务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关于残保金征缴管理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见的具体问题由市残联、市地税、市财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