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立
本月起,我市启用了2015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年版相比,其中有不少改进,比如明确要求合同中必须注明电梯品牌,不能只是写“知名品牌”。从“知名品牌”到让购房者知道品牌的名字,无疑是一大进步。
据介绍,这一改动,是针对电梯引发纠纷现象时有发生而出台的。电梯是室内装修中的一个“大件”,一个小区安装数量达数十部,不同品牌的电梯价差较大,换一个品牌,开发商可以省下不小的投资。以往有的开发商在前期建设时使用一个品牌的电梯,后续的开发中可能又使用另一个品牌,购房者看了前期的房子,认为后期的电梯应该是一样的;或者开发商在实景样板房中使用一个品牌,等交房时,购房人发现换成了另一个品牌,再看合同,却发现用了“知名品牌电梯”,从而引起纠纷。
对很多市民来说,买房是一辈子的大事,正因为一生中可能只买一次房,而且商品房交易牵涉到很多专业的术语和法律术语,交易行为中,开发商明显处于优势地位。正如电梯,开发商可以用“知名品牌”来为可能的纠纷预设抗辩理由,而购房者谁能预想到新房与旧房或者样板房与交付的房子电梯会不一样?
鉴于双方专业能力的落差,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积极作为,通过为购房人把好关,弥补这种落差,维护好购房人的权益。而更新合同文本,虽然是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定期进行的常规工作,但如果能认真对待,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特别是结合已呈现出的矛盾纠纷进行更新,就能成为维护购房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令人欣慰的是,与以往的合同更新相比,此次更新的内容较多,除了上述的注明电梯品牌外,还有宣传材料的法律效力界定、为购房人开设合同识别码等,相信采用这一新文本后,类似的纠纷将极大减少甚至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