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有什么规定?
答:《江苏省统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政府统计调查的基础。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日常维护和更新。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行政、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