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怎样配合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答:《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本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对拒不配合统计机构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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