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商务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商务事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苏州市《关于促进商务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及太仓市《关于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太仓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太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整合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太仓市商务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促进服务外包产业跨越发展,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扶持资金采用无偿奖励和有偿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开放型经济和商贸流通业的协调推进,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工作总结和绩效考核。
第一章 促进服务外包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可享受本鼓励政策的服务外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及销售、缴纳税收地在太仓市内;
2.企业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50万美元且离岸外包收入占50%以上;
3.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
5.年度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
6.企业已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7.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对服务于服务外包产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经科技等主管部门认定的,由市财政按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太仓市级分别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六条 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太仓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市、镇(区)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由市、镇(区)财政奖励50%。
第七条 对于服务外包企业当年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按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认证升级的企业每升一级给予10万元补助。通过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和优良实验室规范(GLP)认证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通过其他各类认证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租用办公用房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人均入驻面积不超过
第九条 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培训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学员,与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2000元(以缴纳社保为准);苏州市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培训的中专以上学历学员,与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1500元(以缴纳社保为准)。
第十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租用我市现有数据中心服务器所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上限为每个企业每年5万元。
第十一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市促进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境内外展会以及培训等发生的费用,给予8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
第十二条 对服务外包“小巨人”企业给予分档上台阶奖励。其中:企业达60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或企业硕士以上员工达200人以上,当年离岸执行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或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300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达30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或企业硕士以上员工达100人以上,当年离岸执行额达1500万美元以上或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为鼓励开展离岸外包业务,做大做强服务贸易,对当年离岸执行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业务增幅30%以上的成长型企业,选择排名前三位的企业,给予人民币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当年境内服务外包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同比增幅20%以上的企业,选择纳税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开展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活动,对当年被我市认定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将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外包企业,促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发展。
第二章 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
第十七条 可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及销售、缴纳税收地在太仓市内;
2.主营业务是应用电子商务或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3.年度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
4.企业已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5.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发生的仓储费和快递费给予20%的补贴,补贴年限为三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对租用办公用房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人均入驻面积不超过
第二十条 对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实体企业,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其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B2B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B
第二十一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租用我市数据中心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3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我市正式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平台入驻商家数100家以上,且平台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企业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平台入住商家数200家以上,且平台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一次性给予企业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独立应用企业或电商代运营企业销售额3000万以上且连续2年增幅在50%以上的,一次性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销售额1亿以上且连续2年增幅在30%以上的,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活动,对当年被我市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我市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培训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学员,与本市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1500元(以缴纳社保为准);经我市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培训的中专以上学历学员,与本市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1000元(以缴纳社保为准)。
第三章 支持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对完善我市贸易流通规则,规范流通市场环境,创新现代流通模式,给予支持。
支持在太仓市注册、纳税的零售企业、餐饮企业,符合我市商贸规划要求开设新店,每新开一家营业面积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商贸物流。统筹农产品流通网络布局,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完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当年新增1家镇、村连锁超市,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连锁农产品零售门店给予1万元奖励。
对列入市流通企业加工配送、冷链物流等设施建设或改造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建成投用后,按投资额15%实行“以奖代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打造特色品牌。对国家级特色品牌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苏州市级“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等先进荣誉称号的市场、商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评定为中华餐饮名店、江苏餐饮名店、苏州餐饮名店的,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被评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大力发展便民惠民商贸业态与项目。支持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和社区商业等民生类商贸项目。
对新建(改造)达标的配餐中心厨房,每家按投资额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大众化品牌早餐连锁企业(已有20家以上规模的),每新增一家连锁门店给予1万元补贴。对社区商业,必配便民商业业态,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章 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基金
第三十一条 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服务、数字内容和数字媒体开发、物联网解决方案、云计算和大数据服务、生物医药研发、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领域项目。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扶持的企业需要具有一定业务规模、具备核心技术和产业化能力、商业模式及团队出色并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带动作用,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等值人民币;
2.连续两年业务收入保持20%以上增长或者企业入库税收超过50万元;
3.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等值人民币;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员工比例不低于50%;
5.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投资金额一般不高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0%,每年投资的企业数不超过6家。
第三十四条 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基金委托太仓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企业使用该基金最高不超过3年,具体管理依照《太仓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以上各项奖励,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涉及的规定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采取就高原则兑现。
原《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关于对<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文件的补充说明》停止执行,以本政策为准。对原采取一事一议引进的企业,如仍在政策期内,继续执行原定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税收总额特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奖励部分根据现行财政结算体制,市级与乡镇各负担50%,房租按规定市、镇各负50%,其他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律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七条 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