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科人〔2014〕12号
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和“1010工程”,加快引进和集聚高层次人才,现将组织申报2014年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面向海内外,着眼新兴产业的做大做强加快引进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围绕转型升级鼓励规模企业引进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按照常年申报,集中受理,二次评审立项的组织方式,支持更多高层次人才来苏创新创业。全年计划立项资助100个项目以上。
二、扶持政策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关于加快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1010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0〕61号),给予100-400万元科研经费、50-250万元安家补贴,以及工作场地、科技金融等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创业类
重点支持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智能电网、传感技术及物联网、集成电路和新型平板显示、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等领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人和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3年以上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2、掌握项目相关核心技术。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3、为申报企业的主要创办人,股权一般不低于20%,且已到位的现金出资(实收资本,不含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第一批(上半年度)申报受理对象为2011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之间来苏州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创业人才(团队)。
第二批(下半年度)申报受理对象为2013年7月1日-2014年8月31日之间来到苏州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创业人才(团队)。
(二)创新类
重点支持具有省级以上重大平台或研发机构的规上企业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开展科技创新的领军人才和团队。申报人和申报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博士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5年以上相关研发工作经历,并取得较为突出业绩;
3.2013年1月1日后引进到企业工作,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引进相关手续,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
4.引才企业为建有省级以上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规模型企业。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先锋企业和瞪羚计划企业引进的创新人才(团队)。
四、申报方式
1.申报办法
申报人及单位登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www.szkj.gov.cn),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写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并上传相应附件证明材料电子档(原件图片)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科技部门在网上审查并推荐上报。
2.受理时间
上半年只受理创业类项目,网上集中受理时间为3月26日-4月6日;下半年同时受理创业和创新类,网上集中受理时间为9月1日-10日。
3.申报材料
创业人才需提供: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以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单位用工参加社保、企业缴纳税收证明等);项目主要成果(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检测报告、奖励证书、销售合同等)及其它证明材料。
创新人才需提供: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以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引才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建设省级以上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入选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瞪羚计划企业)证明、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薪酬或股权证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及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等。
五、相关事项
1.各地要按照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申报条件,认真核查申报材料,把好引进人才的质量关,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2.己获得“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资助的人才及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己获得苏州所辖各市、区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得异地申报。
3.在对2011年立项的姑苏领军人才项目组织集中验收的基础上,择优给予滚动支持。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姑苏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志胜 范容
联系电话:0512-65233005
联系单位:苏州市科技局科技人才处
联系人:夏蕾 朱俭耘
联系电话:0512-65233508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