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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级科技创新政策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2-05-04   阅读数量:    
一、财政引导

(一)自然科学基金

基金的使用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需求拉动与学科推动、衔接国家目标、实行人才优先的原则,面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需求,加强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原始创新和前沿性科学问题研究,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科技问题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增强江苏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发展提供创新源。

 基金项目申请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基金指南范围;

(2)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单位在职人员并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无在研基金项目(指南特别说明的项目除外)。

项目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优先鼓励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学科团队的方式申请;支持已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200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3号附件一)第2、3、6、7条 

(二)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

自主创新资金主要支持在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能源与环保、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的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和战略产品,实现技术跨越,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自主创新资金支持项目主要分高科技攀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产学研联合创新、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国际科技合作、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以及社会发展应用研究与科技示范工程等方面。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申报,由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集中向省科技厅推荐。国家高新区和省有关部门可组织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和技术政策,技术的前瞻性、创新性、关键性特征较强,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2)可形成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强或对江苏省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及目标产品,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3)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以江苏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包括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和资金投入能力;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团队或较强技术依托单位;

(3)单位经营和科研活动中的资信良好。

自主创新资金鼓励面向省内外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鼓励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员面向江苏产业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研究。

——200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3号附件二)第4、5、7、8、9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布局引导,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和优势产业向高端攀升。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2)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3)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江苏省产业技术创新布局、市县政府重点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究开发工作,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测试化验加工等。

有偿资助。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在项目实施期内,如企业上市或被收购,经双方协商,可将有偿使用转为股权投资。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确定相应贴息额度。

股权投资。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所占股权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股权的30%。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2)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2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5)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200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3号附件三)第2、3、9、10、11、12、16条

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

产学研资金主要支持在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等。

产学研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

(1)支持国家高新区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共同出资建设,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的重大创新载体。

(2)支持企业或风险投资公司联合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基地共同出资建设,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重大创新载体。

(3)支持产学研合作各方在大学科技园共同出资建设的重大创新载体。

(4)支持企业出资介入的高校院所早期研发的原创性科技项目。

(5)支持以国家973计划、863计划项目研究成果为基础,瞄准产业发展制高点,通过产学研合作、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的重大目标产品与集成创新项目。

(6)支持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产学研服务机构,促进高校与省内企业之间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推动高校与企业面向产业需求联合开展应用技术开发和专利技术转化。

产学研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贴和贴息三种资助方式。

(1)拨款。主要用于对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材料消耗等费用的补助。其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或建设总投入的30%。

(2)补贴。主要用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补贴额度依据省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实绩的考核结果核定。同时,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分担投资风险。

(3)贴息。主要用于补助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上述资助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混合使用。

符合产学研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组织要求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由省内企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申报,或由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组织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必须是江苏境内的高新区、大学科技园、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产学研战略联盟,省外高校和科研单位可参与申报;

(2)产学研合作各方均有先期投入,并共同出资与省支持资金相配套;

(3)产学研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共享方案及各自责任与义务,确保技术成果在江苏企业应用转化;

(4)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相应领域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优势,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条件保障。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由江苏境内的高校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具有专门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专业人才队伍;

(2)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服务量与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增长,并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2008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4号)第6、7、8、10、11条 

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主要支持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科研仪器、设备购买,以及科技平台的运行补贴等。

 平台建设支持类别:

重大研发机构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研发设施、研发水平国内一流的标准,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引领产业发展、产学研紧密结合、体制机制创新的重大研发平台;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基础性、公益性重大研发平台。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具有基础性、开放性、专业化特点的面向产业的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面向社会事业的资源共享型公益科技服务平台,为江苏省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性支撑。

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针对高技术产业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高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聚集和培养重点领域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依托研发实力较强的骨干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平台运行补贴:

以引导和促进我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申请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重大研发机构

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全省科技创新需求,承担主体为代表国家或江苏水平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创新创业载体。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和场地设施;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服务、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对外服务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具备灵活的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3)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应属于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拥有高水平的技(学)术带头人及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研究领域符合科技发展政策,并且在某一研究方向具有明显优势,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应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200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3号附件四)第5、7条

(六) 企业院士工作站

企业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企业院士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

(1)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3)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4)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省科技厅对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并按《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积极支持院士工作站开展的科研和成果转化等项目。

——2008年12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0号)第2、3、9条 

(七)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合理;

(5)无不良诚信记录。

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4)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6)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省创新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必须先期立项支持,单项资助经费不低于申请省拨资金的1/3。优先支持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并推荐申报的项目,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的项目。

 ——2007年3月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计〔2007〕79号、苏财企〔2007〕26号)第9—12条 

创投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我省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其他资金。

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主要是风险补助。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江苏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

(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5)优先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2个成功案例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第(4)、第(5)、第(6)、第(7)项条件;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是指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5)、第(6)、第(7)项条件;

(2)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4)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5)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6)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受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2007年11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7〕132号)第2—10条

(九)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省级专利资助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申请人所在地市、县财政承担;

(2)申请国外专利的,每件专利申请按其实际费用发生额,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每件国外专利申请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的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2006年《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第7条

(十)专利实施资金

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

(1)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的开发费用补贴;

(2)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实施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

(3)其它经批准用于专利实施的费用补贴。

资助的标准:

实施资金项目的资助额度视情况而定,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相应增加资助额度。

实施资金主要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中小企业或内资控股中小企业实施专利转化。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专利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有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有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专利信息运用的专业人才队伍;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有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

实施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2)发明创造水平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实施后对所形成的产品或产业具有支撑作用且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

(3)无专利权属争议或其他纠纷。对省、市、县财政、科技部门已支持过的转化项目,省不再立项支持。

——2007年11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7〕175号)第5—8条 

(十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条件

战略推进计划面向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2)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主动意识;

(3)企业能够为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物质保障;

(4)企业能够通过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对全省企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

(2)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中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战略措施等方面的专家诊断与咨询服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资助额度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自筹经费情况确定。

 ——2007年11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7〕185号)第6—8条  

(十二)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

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应用、节能减排效果显著、项目实施后能迅速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等方面。

支持重点为符合我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对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主要是:

  (1)重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2)重大产业项目;

  (3)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4)引进消化和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

  (5)对全省产业升级有较大影响的兼并重组项目;

  (6)采用首台(套)关键技术装备的项目。

  对列入省重点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支持方式主要以企业为依托、以项目为载体、以贴息为手段,对符合第五条的企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或对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购置的技术与设备及兼并重组支付的费用,视同银行贷款予以补贴。

单个项目的支持标准按照不高于企业应付银行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不重复享受财政同类扶持政策。

申报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2)企业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增长原则上应高于省内同行业水平,年度上缴税收苏南2000万元、苏中1200万元、苏北800万元以上,比上年度增长12%以上;对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效果好的新设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

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总体要求:

(1)体现主导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传统产业品牌化的发展要求;

(2)体现“做优、做强、做大”要求,对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3)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且近期能形成较大实物工作量。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购置技术设备及兼并重组费用补贴。

 ——2009年6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7号)第2、5、6、7、8、9、11条

二、税收优惠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局关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1)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2)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3)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2009年3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第3、4条

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009年1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第19条

加计扣除操作规程

(1)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2)项目确认及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企业,项目登记分别由主管直属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受理登记。

(3)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

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

 ③ 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4)已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5)除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外,对本年度发生项目登记且上年度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010年6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第4、8、18、20、22条   

三、金融扶持

(一)科技贷款

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经考核后,由省财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

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省分支机构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以统贷方式向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7条

(二)信用担保

   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8条

对经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单笔300万元以上的软件研发项目贷款,可优先纳入园区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体系,帮助落实银行贷款。

——2001年1月省政府批转《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苏政发〔2001〕26号)第24条

四、知识产权保护

依法惩治和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侵权行为。加大刑事、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假冒、冒充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以及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和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执法机关处理。

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大海关执法力度,继续提高海关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支持企业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有效利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和执法系统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提高江苏省出口商品和企业的声誉。加强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展会监管机制,加强对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监管。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发挥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等措施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以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加大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积极研究和完善网络域名、生物技术、地理标志产品、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公开,公开办案程序、案件审理、处理结果。完善重大案件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投诉及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及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建立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档案,将故意侵权、反复侵权者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推进知识产权“正版正货”服务承诺活动,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承诺销售正版正货,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与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社团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

——2009年1月《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18、19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技术。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可以在专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专利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进行贴息;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鼓励高等院校通过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机构等方式,普及专利知识,培养专利人才。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技术交易合同经当地科技、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认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其取得的收入可以依法免征营业税。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以及国际专利规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时依法予以扣除。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专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千分之五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报酬;

(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在取得专利许可使用费后三个月内从纳税后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专利权转让的,应当在取得专利权转让费后三个月内从纳税后的专利权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采用股份形式以专利技术入股实施转化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或者报酬。

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省优秀专利项目奖、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主要发明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对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专利申请、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2009年5月2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13—21条  

建立知识产权奖励机制。设立省专利发明奖。提高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驰名商标单位的奖励额度,对获得优秀专利奖项目单位、优秀专利发明人以及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加大职务发明奖励力度,专利权所有单位对外转让专利权取得的税后收益,可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2009年1月《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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