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特制定《太仓市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日
点击下载:太人社[2015]40号太仓市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2015.doc
太仓市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娄东英才”工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太委发[2015 ] 3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技能人员。
第三条 太仓市高技能人才计划由太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计划5年内评选和资助20名高技能突出人才和200名高技能重点人才。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市各类企业中,在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均可参加太仓市高技能人才评选。
第五条 太仓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领域技能含量较高的岗位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申报对象应在本市就业(缴纳社保)满一年。
第七条 申报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秀者。
(二)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在工作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和技术障碍,推动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三)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有优秀技术创新成果、优秀合理化建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市级以上部门认可。
(四)在传授技艺、指导技能训练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者。
(五)规模型企业“首席技师”或技能突出人才。
(六)其他有突出技能特长,为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技能人才。
第三章 责任和待遇
第八条 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在认定期内,承担以下职责及义务:
(一)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技能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中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做好所在职业领域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技能竞赛、技能展示等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九条 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在认定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享受5年政府薪酬补贴,每人每年补贴1.5万元。
(二)太仓市高技能重点人才享受5年政府薪酬补贴,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
第四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每年评选一次,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具体程序是:
(一)推荐申报。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主要由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推荐产生,推荐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太仓市高技能人才申报表》,并报送相应的事迹材料以及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审查筛选。由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产生太仓市高技能人才参评候选人。
(三)综合评审。由太仓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入选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候选人名单。
(四)社会公示。通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公示和在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授予“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太仓市高技能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日常服务,建立太仓市高技能人才档案,实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认定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证属实,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或调离太仓工作的。
(二)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企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突出人才、重点人才的。
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认定期内变动工作的,原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