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仓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太仓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太政发[2015]51号,特制定《太仓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
2015年8月27日
太仓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太仓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太政发【2015】51号,做好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切实维护好建筑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建筑企业务工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现就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制定本细则。
一、 凡进入发包程序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应同时核定工程项目的类型、工程总造价。建设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中须明确工程项目类型及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单独列支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专用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建筑企业。工程总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之和组成。(见附件一,工程造价计划程序)。
二、 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承包企业”)须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窗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太仓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二);
3、 承包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窗口查验上述资料,确认工伤保险缴费率、缴费额以及工程项目保险编号。由承包企业于每月的24日前缴纳相关工伤保险费用。社保窗口确认参保缴费后出具《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查验《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三、 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延长工期、追加工程造价的,承包企业应于本项目保鲜期终止前30天内至社保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变更后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2、 原已登记缴费的《太仓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 变更登记《太仓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二)。
社保窗口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对追加工程造价的项目还需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
四、 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承包企业应当在建筑项目开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务工人员名册。申报时应提供《太仓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三,随带花名册的电子文档文件,Excel表格式)。
施工过程中参保人数发生变化的(如应急施工雇人等),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申报增减花名册。
五、 建筑企业负责务工人员工伤申报工作。务工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并按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经该工程的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和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共同确认的《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参保)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四)。因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一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并提交临时增加或调用务工人员参保花名册(同附件三)。
务工人员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六、 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待遇由承包企业持《建筑务工人员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至医保中心结算。
七、 本细则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