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工作人员向纳税人代表演示纳税申报流程。
本期主题: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嘉宾:
冯征(市国税局税政科科长)
参与市民:
李红星(企业负责人)
苏锐锋(个体工商户)
顾静(企业财会人员)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该如何享受?市国税部门如何进一步提高优惠政策的覆盖面,让我市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日前,记者邀请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李红星: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冯征: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执行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国家政策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苏锐锋: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哪些?
冯征:根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下,符合代开要求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开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定额,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2007)4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如果发票无法追回,属于不符合退税条件,与是否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关。当然,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根据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
2.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的十位申请号码或纸质申请表;
3.首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
4.申请代开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顾静:小微企业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有税收优惠政策外,在所得税方面有没有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优惠政策吗?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冯征: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今年4月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4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今年4月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另外,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另外,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为简化手续,减轻负担,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市国税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而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