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劳社医(2009)9号
关于改进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
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强化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健康运行,依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8]92号)、《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太劳社医[2009]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考核办法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有为参保职工以药易物、易保健品,除追回违规费用外,扣除年度考核分20-30分。
二、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弄虚作假伪造处方、病历骗取医保基金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每例扣除年度考核分5分。
三、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将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药品、治疗、检查列入医保报销范围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每例扣除年度考核分2分。
四、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未查验医保就医凭证,发生冒名就医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每例扣除年度考核分2分。
五、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将非医保结算的病种列入医保结算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每例扣除年度考核分5分。
六、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为非定点的单位提供IC卡划卡结算业务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每例扣除年度考核分5分。
七、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未按物价规定收费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每例扣除年度考核分2分。
八、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违反处方规定,处方严重超量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每味药扣除年度考核分0.3分。
九、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医保药品管理混乱,且药品进、销、存不符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每味药扣除年度考核分2分。
十、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为参保职工划卡结算的(如空划卡等),除追回违规费用外,每例扣除年度考核分10—30分。
十一、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将医保结算电脑私自连接互联网的,扣除年度考核分20分。
十二、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因聘用无证医护人员,导致医疗事故,视情节轻重,扣除年度考核分10-30分。
十三、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有经销保健品的,每经销一种保健品的,扣除年度考核分10分。
十四、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有其它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每例扣除年度考核分1-20分。
十五、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对年度考核分达95分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并全额返还年度暂留款;对年度考核分低于95分的,每低1分扣除2%的年度暂留款;对年度考核分低于80分的,暂停定点服务资格1-6个月,限期整改;对年度考核分低于70分的,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
十七、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