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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团体险,谁受益?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5-07-07   阅读数量: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款22900元应支付给受伤职工

  本报讯(记者 王全印)  单位购买职工团体险后,职工被坠落的盘头砸伤致6级工伤,保险公司理赔款却被用人单位获取,职工许某多次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近日,太仓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许某保险金22900元。

  据了解,2013年4月,某日用品公司为其多名雇员向某人保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同年6月,许某进入该日用品公司工作。9月,该日用品公司将许某等员工加入被保险人范围。11月,许某在车间被坠落的盘头砸伤,致右下肢瘫痪。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许某伤残等级为六级。2014年5月,该日用品公司为上述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向日用品公司支付附加险理赔款22900元。同年12月,许某与该日用品公司达成协议,由该日用品公司补偿许某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5万元,该日用品公司按约向许某支付了上述45万元费用,但保险理赔款并未支付给许某。

  许某认为,他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应当由自己获取,于是向保险公司发函,保险公司回复称,已向其工作的日用品公司理赔22900元。许某向日用品公司索要遭拒,遂提起诉讼,将某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日用品公司购买团体险,他们已向该公司支付附加险理赔款22900元,如果原告许某坚持没有和公司结清该款,其会另行向该日用品公司索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日用品公司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原告许某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同时约定原告许某为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为受益人。但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该案例中,原告许某作为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受伤致工伤六级,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告某人保公司理应向原告许某赔付保险金。而该日用品公司作为投保人,并无请求该笔保险理赔金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结果,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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