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全印)太仓某金属公司是一家金属材料供应企业,订单不断,可企业老板却为催要货款而头疼不已。仅浙江一家公司就拖欠了好几年的货款迟迟不付,催款函发了无济于事,公司只能通过诉至法院来维权。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原告得知对方公司最近新收到了一笔货款,于是立即到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经协商才拿到了几年前的货款。
据了解,原告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前往浙江,顺利冻结了对方账户下的20余万元存款。对方在接到法院的冻结通知后积极联系了承办法官,要求与原告进行调解,从被冻结的账户里将钱支付给原告。考虑到账户冻结对公司运营有很大影响,承办法官及时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天解除了对被告账户的冻结,并为原告带回了履行款。
什么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呢?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财产保全是目前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和重要的手段,当事人如果认为情况紧急,例如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车辆、房产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
当事人如何用好财产保全这把“利刃”很关键。法官建议,首先,在诉讼之前需要对对方的资信、财产状况进行初步了解,如果存在情况十分紧急需要及时保全的,最好在起诉前直接采取诉前保全,待将对方的财产固定化之后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申请财产保全要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通过将案件的情况向法官反映,使法官能够尽快掌握需要保全的信息和时间节点,以在有限的人力物力范围内尽快安排开展保全工作,避免出现对方财产转移、流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