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7月1日起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77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2025元的,原则上按2025元计算。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的,可上调至各12%。
4.缴存基数调整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到2015年8月31日完成。7月至办理调整手续当月之间少缴的部分,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5.调整文件和说明详见附件。
6.本公告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仓分中心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