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之债务,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对于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也应当共同偿还。离婚夫妻偿还共同债务,原则上先使用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由夫妻双方协议清偿。但双方离婚时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仅具有对内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银行债务属于小张和小李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小张和小李具有共同清偿责任。虽然小张和小李在离婚时已经签署协议对该债务作出处理,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故小李仍有义务归还银行债务,但可以在归还银行债务后向小张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