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实施意见》(苏发[2011]22号)要求,参照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并适当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益岗位为政府投资或社会开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且符合《太仓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意见》(太政办[2009]17号)、《太仓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太劳社[2009]6号)等文件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范围。
二、公益性岗位安排政策文件规定的扶持对象就业的,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三、公益性岗位安排政策文件规定的扶持对象就业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并应当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四、本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在岗扶持对象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工资待遇后,按新的标准享受补贴政策。
五、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扶持对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经核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公益性人员申请,对无扶持对象在岗的的公益性岗位予以逐步核减。
本通知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