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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5-03-26   阅读数量: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3〕208号)和太仓市政府印发《太仓市进一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意见和通知》(太政规〔2011〕14号)精神,根据苏州市人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苏人保就〔2013〕32号),提出我市实施办法。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对各类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当年新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毕业年度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 享受对象。

各类企业、非公经济组织。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条件。

1. 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为符合《太仓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条件,经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 

2. 非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等。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件(须能证明含申请者本人在内);

(2)残疾人员: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总工会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件(须能证明含申请者本人在内);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签发时间须在三个月以内);

(5)其他人员按相关规定认定。

(三)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应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的次月,携带相关材料至太仓市人力资源就业服务管理处创就业服务科办理申报手续。

需携带的相关材料:

1. 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

2. 招用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3. 招用非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关对应材料。

(四)政策执行期。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底。审批期至2015年7月底止。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享受对象:

1、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年度学生可免费参加一次创业能力培训,由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与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协商具体培训事宜。

2、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创业培训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10-3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金额贴息,并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6000元。

1. 小额担保贷款。

(1)享受对象:本市户籍参加创业培训合格且毕业后5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非本市户籍的国家211、985工程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来太创业的。

(2)贷款条件和额度:创办实体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贷款期限:2年。

(4)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申请手续。非本市户籍的国家211、985工程高校毕业生到太仓市人力资源就业服务管理处创就业服务科办理申请。相关手续参照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流程执行。

2. 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

(1)享受对象:上述小额担保对象在太仓市创办实体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补贴标准:6000元(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

(3)申请方式: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国家211、985工程高校毕业生,到太仓市人力资源就业服务管理处创就业服务科申请。

(4)申请资料: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太仓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等相关材料。

(三)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地的,给予租金补贴。

1. 享受对象。

为高校毕业生安排创业场地并经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等载体。

高校毕业生包括:

(1)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9号)中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

(2)毕业年度的非本市户籍国家211、985工程高校毕业生。

2. 补贴标准。

根据太仓市《太仓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太人社〔2010〕71号)入驻基地具体管理办法,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减免租金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3. 补贴期限:3年。

4. 政策执行期:2013年11月起。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在最长不超过1年的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发放给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财政对见习单位的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对被见习单位提前录用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录用之日起享受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 见习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来太就业的非本市户籍的国家211、985工程高校毕业生

2. 见习补贴申领。

双方履行见习协议的各项约定并在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见习基地录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基地可以向太仓市人力资源就业服务管理处办理申请见习补贴。(补贴申请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大学习见(实)习基地管理的通知》实施)

3. 政策执行期:2013年11月起。

四、资金列支渠道

所需资金在本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 其他

1、毕业年度是指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2、凡符合本《实施办法》条件申报享受政策扶持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已享受政策扶持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原本市就业创业政策文件中同类人员的扶持政策条款与本《实施办法》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实施《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由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  仓  市  财  政  局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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