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管理,切实发挥基地助推人才引进、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作用,经对原《基地管理办法》(太人社[2010]58号)进行修改后制定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管理办法如下:
一、基地名称统一
原“校企合作大学生见(实)习基地”与“本市户籍大学生见习基地”统一更名为“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
二、资格认定管理
“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实施资格认定制度。每季度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资格申报进行审核,并于次季度颁发认定通知书。
对已取得“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资格的单位,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未发布见(实)习岗位需求、未吸纳见(实)习生或见(实)习补贴零申报,将注销资格,且注销后一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资格申报。
三、基地单位吸纳大学生实习或见习,须严格遵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实习、见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补贴标准调整
(一)实习补贴
1、非本市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12个月内到基地单位实习,基地单位向实习生发放的实习报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对吸纳本科学历或大专学历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基地单位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实习补助,对吸纳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基地单位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实习补助,补贴时间不超过6个月。补贴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支出。
2、本市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12个月内到基地单位实习,基地单位向实习生发放的实习报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基地单位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实习补助,补贴时间不超过6个月。补贴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二)见习补贴
1、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到基地单位见习,基地单位向见习生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地单位录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见习补助,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补贴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2、“985”、“211”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后24个月内首次来太,到基地单位见习,基地单位向见习生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地单位录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见习补助,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补贴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五、日常管理要求
(一)认定申报
“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新申报单位,必须通过“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格申请。
(二)岗位发布
“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单位每年必须通过“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发布不少于5个见(实)习岗位需求。
(三)岗位管理
“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单位吸纳见(实)习生,要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网上报名,并由基地单位与报名人员通过“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管理信息系统”签约。对于基地单位吸纳未经上述信息系统报名的见(实)习生,不予受理补贴申请。
(四)补贴申报
见(实)习结束后,基地单位通过“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补贴申请,上传见(实)习协议书、见(实)习生花名册、实习报酬或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清单、见(实)习生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太仓市人才办、人社局负责解释。
太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