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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提成工资应由劳动者举证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5-01-15   阅读数量:    

  【案情】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按照该公司责任制办法设置提成工资,提成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完成合同金额减去工程成本和基本定额再乘以20%。后李某以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其提成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对李某主张的提成工资应否支付以及如何计算?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原则上应当由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该权利发生原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原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对于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称为“举证责任倒置”。由于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提成工资规定为举证责任倒置,则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由劳动者对提成工资发生的原因事实及双方约定的提成工资产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律师提醒】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提成工资时,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就用人单位而言,为避免有关提成工资纠纷,应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提成工资的相关事项,如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比例、时间等事项。

  太仓市司法局主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承办   咨询电话:0512-5359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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