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日,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称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未予归还。为了证明借款关系的真实存在,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其账户向张某账户汇入5万元的银行汇款单据。张某虽然不否认汇款事实的存在,但却辩称该5万元是用于归还之前王某结欠自己的债务,而其未向王某借款。那么王某在仅有一份银行汇款单据的情形下能否证明与张某存在借款关系,而得到法院支持其要求张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吗?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规则,王某应当举证证明与张某存在借款关系,而其所提供的银行汇款单据的效力不能等同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是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的标志,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而银行的汇款单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资金流转,而该笔款项属于何种性质实质上并不明确,因此王某仅凭一份银行汇款单据无法证明与张某存在借款关系,如果无其他证据进行辅证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律师提醒】在向他人出借款项时应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或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同时也可在借款合同(借条)上就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约定进行明确,以免日后发生争议无依据可循。为了制止赌债、毒债、高利贷等不法现象,法院对于借款支付的事实审查也越发严格。若涉及大额资金借款的,律师建议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予以支付,同时保存好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