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1680元/月――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50元 自11月1日起执行
发布者:
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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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50元,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3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
近年来,我市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有力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近日,省人社厅公布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对此,我市迅速作出反应,充分结合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与省定一类地区的标准同步上调150元/月的调整方案。
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深化收入分配改革、促进居民增收、落实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手段。正是因为有最低工资托底,职工工资的中位数才能向上提升,能够让低收入工薪劳动者及其赡养人的基本生活切实得到保障,并能够随经济效益提高相应得到提高,实现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和幸福指数大幅提高;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推动转型升级、吸引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质劳动力资源,更好地满足苏州市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尤其是熟练技术工人日益增多的需求,缓解用工缺口,提升我市劳动用工的综合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激励和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集聚更多的技术型、创新型人才。
市人社部门提醒,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注意,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部门呼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各级人社部门将结合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