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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快递未予保价 仍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4-10-27   阅读数量:    

  【案情】今年3月,淘宝店主郑某将一批成交价为6000元的货物交给快递公司承运,但收货人迟迟未收到货物。经查,该批货物在快递公司的运输途中丢失,至今未能找回。郑某被迫与买家取消订单,并退还了全部货款。因此,郑某与快递公司协商,要求全额赔偿货物损失6000元。但快递公司认为郑某明知货物较为贵重并经快递员提醒后仍未进行保价,故只同意赔偿邮费80元的3倍,即240元。那么保险公司究竟应赔偿多少呢?

  【解析】首先,郑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货运合同关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快递邮件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故不能按照邮政邮件“按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的规定予以处理,而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定了赔偿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交付时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故本案中,应以该批货物的市场成交价6000元作为赔偿的依据。

  【律师提醒】托运人承担赔付的前提在于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货运合同关系及所损毁物品的价值,所以托运人在托运时应当妥善保管托运单并在托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物品的名称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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