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12年7月11日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试用期两个月,双方劳动合同有效期到2013年12月31日。2012年8月20日,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并于次日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8月24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30日的工资8.7万余元,获得支持。
科技公司不服,起诉称李女士在试用期内工作频频出错且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李女士于2012年8月24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当日解除,无需再向李女士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违法解除导致李女士未能正常提供劳动,领取工资报酬,故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30日期间未支付的工资8.7万余元,法院支持。科技公司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