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苏州市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根据《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以及《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1〕418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就实施“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人应持有有效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主证;
2、申报人受聘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工作;
3、在上一年自然年度(1~12月)期间,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材料要求
1、《苏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申报人所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4、与所在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5、上年度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于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购买性支出的发票。
三、实施流程
1、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人据实提供相应材料;
2、市人社局负责受理申请并初审申报人的居住证状态、在职情况、纳税额、所在企业的注册信息、年审状态等信息;
3、由市人社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并编制个税奖励划拨单;
4、6月30日前,个税奖励划拨至符合条件申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有关说明
1、市、区奖励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3:7比例分级承担,各县级市参照本细则实施;
2、申报人在我市大市范围内所获得的历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本细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苏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
编号: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信息 |
姓名 |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
居住证号码 | | 签发日期 | |
邮寄地址及邮编 | |
E-mail | | 个人电话 | |
单位信息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
单位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
单位性质 | □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 |
单位归属 | □中央驻苏单位 □省直单位 □市属单位 (单位所属本市行政区域:_________) |
账户信息 |
本人银行账户 | 开户行 | | 户名 | |
账号 | |
上年度个税所得完税金额 | |
本年度个税奖励申请金额 (上年度工薪收入完税金额*40%) | |
本人声明:本人对以上填报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所在地人社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人社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