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劳动关系业务知识培训考核题库【二】.doc
(仅供内部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什么叫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叫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何时开始订立?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什么是服务期?
答: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7.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8.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9.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遵守哪些程序?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人员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步,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三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四步,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埋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10.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还需注意: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劳动者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什么情形?
答:由于法律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条件限制,只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规定。因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没有履行提前通知的程序规定,即试用期内辞职没有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后辞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13.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14.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5.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是多少日?
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16.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7.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8.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9.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0.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1.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时,支付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4.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答: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7.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月工资包含哪些项目?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8.童工的概念是什么?
答: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29.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哪些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一)拐骗童工的;(二)虐待童工的;(三)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四)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0.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1.职工有哪些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3.哪些情形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答: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35.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36.用工单位可以在哪些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答: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7.关于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数量有何规定?
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38.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和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吗?
答: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
39.基金会、律师事务所是否适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答: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所称的用人单位,适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40.用人单位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告知劳动者?
答: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41. 劳动关系从何时开始建立?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4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怎么办?
答: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3. 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44. 用人单位与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何义务?
答: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45. 什么是工资?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46.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如何确定劳动定额?
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47.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除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以外,还有其他限制性规定吗?
答: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48.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周期又有何规定?
答:(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49.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50.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51.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52.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