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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 可协商达成新还款协议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4-08-18   阅读数量:    
  【案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订立有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货款总价值为10万元整,同时合同中明确在B公司实际接收货物后1个月内付清货物全款。后A公司依约在2011年3月30日完成了供货义务,但B公司迟迟不支付价款,但因A公司业务人员疏忽也未及时向B公司催款。后至2013年10月,A公司财务发现该笔欠款并找到B公司负责人,B公司负责人与A公司达成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在2013年底付清结欠货款。后至2013年底,B公司仍未付款,A公司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主张欠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解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11年4月按时付款,此后的两年间A公司也未向B公司主张过债权,其债权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非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本案A公司与B公司之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合法有效,B公司应当受还款协议约束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律师提醒】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切忌贸然提起诉讼,应与对方友好协商,尽量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以确保未来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债权。

  太仓市司法局主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承办 咨询电话:0512-5359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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