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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仓市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太人社(2011)7号]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4-08-14   阅读数量: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特制定《太仓市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运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抄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姑苏人才计划”实施太仓“522”人才工程的意见》(太委发[2010]2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太仓市高技能人才,是指工作在生产、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劳动者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和精湛专业技能,业绩贡献突出、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能人员。
  第三条  太仓市高技能人才计划由太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每年选拔一次。从2010年开始,5年内引进和培养5000名高技能人才,重点资助50名技能突出人才和500名技能重点人才,重点支持300名优秀技能人才进行技能提升或赴国外培训研修,通过校企合作培养产业急需青年高技能人才1000名,力争高级技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青年高技能人才占高技能人才总量的40%以上。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全市范围符合条件的一线技能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指导、技术管理、技术操作的技能人员,均可申请太仓市高技能人才计划资助。
第五条 太仓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兼顾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领域技能含量较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
第六条 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技术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5年内获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表彰,省(行业)级技术能手称号等以上荣誉;在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20名,全国二类、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苏州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选手;“姑苏技能大奖”获得者;苏州市“青年首席技师”。
(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和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并在某一生产和服务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技术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在确保产品质量标准时,提高了企业生产、销售等记录。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本职业(工种)中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传统技能技艺传承者,获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或命名者。
(七)新型产业、行业发展中的技术技能领军人才。
具备技师(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太仓市高技能重点人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技术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近5年内获得苏州技术能手、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等以上荣誉的;苏州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20名、太仓市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选手。
(二)具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掌握企业核心技术,能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和技术障碍,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了本企业、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推动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三)发扬团队精神,诚心传授技艺,所带徒弟、所教学生成为企业的技能骨干、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四)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有优秀技术创新成果、优秀合理化建议,是某个领域的技术技能群体带头人,具有组织相近专业的技工进行技术攻关的能力。
(五)在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六)规模型企业内“首席技师”或技术技能突出人才。
(七)其他有突出技术技能特长,重大工作成果,为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技能人才。
具备高级工(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责任待遇
第八条 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在认定期内,在市有关部门的组织和企业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及义务:
(一)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技能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中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做好所在职业领域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技能竞赛、技能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工作。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九条  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在认定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和重点人才享受5年政府薪酬补贴,技能突出人才每人每年补贴1.5万元,技能重点人才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所需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在经费等方面优先支持。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依据贡献大小,通过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享受太仓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障相关待遇。
(四)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按照管理权限认定技师资格;对原具有技师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认定高级技师资格。
 
第四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具体程序是:
(一)推荐申报。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主要由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推荐产生,推荐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太仓市高技能人才申报表》,并报送相应的事迹材料以及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审查筛选。由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产生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参评候选人。
(三)综合评审。由太仓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入选人员名单。
(四)社会公示。通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公示,并在其所在单位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授予“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太仓市高技能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日常服务,建立太仓市高技能人才档案。
第十三条  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认定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证属实,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或调离太仓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企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突出人才、重点人才的。
太仓市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认定期内变动工作的,原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太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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