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何先生来到我市一家刚开张的健身俱乐部,看到该俱乐部有游泳池设施,但还没有完全建好,经营人员介绍说,由于游泳馆建设的时间较长,预计要到10月份才可以投入使用,何先生可以先把会员卡给办了,因为刚开业,办卡更优惠。出于信任,何先生办了一张价值4000元的金卡。但一直等到今年年中,俱乐部的游泳池仍然没有投用,何先生很失望,提出退卡的要求。但俱乐部方面认为,游泳池已建好,只是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好,作为补偿,何先生的健身卡开卡时间可以从游泳池投入使用时开始计算,要退卡则不行。何先生无奈之下投诉至城厢消保分会。
分会工作人员认为,按照新《消法》、《合同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俱乐部没有兑现其承诺,有违约的现象,而何先生办健身卡的主要诉求就是为了游泳,时隔半年之久游泳馆依然未开张,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实现合同目的,商家不应再作推诿。最后,在调解之下,俱乐部为何先生退款退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