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就职于一家木材加工公司,今年1月20日,小李在锯木过程中,右手不慎被锯齿锯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李属于工伤,并已构成了伤残。用人单位不服,认为小李是在做私活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起诉至法院。太仓法院受理了该起诉讼案件后,经过多番协调,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用人单位需赔偿小李35万元。由于当初该木材公司没有让小李参加工伤保险,而仅购买了商业意外保险,为此商业保险的不足部分20多万元则全部由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降低自身的工伤赔偿风险。职工在择业时,也应当充分关注自身的权益,积极要求企业履行缴纳工伤保险义务。对未履行该义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等方式,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