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管理与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者:
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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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太仓领军人才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规范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项目在创新驱动中的引领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过程管理
1、项目申报立项
(1)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按照相应申报规定和评审认定办法执行。立项合同签订时,中期指标和末期指标要贴近实际、切实可行。
(2)项目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3)项目立项后,经实地考察正常运行的(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场所、团队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到位、主要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可拨付首笔资助资金(总额度的40%),人才可享受除安家补贴外的其他人才政策;经实地考察未正常运行的,暂缓拨付资助资金、暂停享受人才政策,待一年后再次考察并达到正常运行的要求后,拨付首笔资助资金(总额度的40%),人才可享受除安家补贴外的其他人才政策。
(4)2年内未正常运行的立项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和人才政策享受资格。
2、项目中期绩效评估
项目实行中期绩效评估制度,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资助资金分年度拨款和人才政策享受的重要依据。具体执行程序为:
(1)项目获得首笔资助资金1年后且各项指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可向科技局或文广新局提交中期绩效评估申请(特别优秀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2)中期绩效评估原则上每年6月份集中开展一次,由市人才办、财政局、科技局或文广新局统一组织(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主要对项目的技术创新、资金到位及来源、资金投入及设备购买、企业人员到岗、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3)评估合格的,拨付第二笔资助资金(总额度的30%),人才可申请享受安家补贴;评估不合格的,暂停拨付第二笔资助资金、暂停享受人才政策,待一年后再次考核达标后,拨付第二笔资助资金。
(4)3年内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估的立项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和人才政策享受资格,并有追溯首笔资助资金的权利。
3、项目结题验收
(1)执行期结束且已完成合同约定指标的项目,可向科技局或文广新局申请结题验收;立项后4年内未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由市人才办、财政局、科技局或文广新局统一组织验收。
(2)结题验收原则上每年11月集中开展一次,由市人才办、财政局、科技局或文广新局统一组织。验收合格的,拨付第三笔资助资金(总额度的30%);验收不合格的暂停拨付第三笔资助资金,暂停享受人才政策,待一年后再次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三笔资助资金。
(3)5年内未通过结题验收的立项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和人才政策享受资格,并有追溯前两笔资助资金的权利。
4、项目升级
对特别优秀的项目,经评审可列入高成长型领军人才企业培育名单,给予最高1000万的综合金融支持。
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在遵循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下,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为:
1、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基建费。
2、其他相关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业仪器设备或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项目退出
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项目资格:
1、企业注销或项目中止的;
2、项目立项后2年内未正常运行或3年内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估或5年内未通过结题验收的;
3、领军人才股权减持,不符合立项要求的;
4、项目无有效进展,抽取实收资本挪作他用的;
5、领军人才在其他地方申报引才计划(无论何种形式)并获资助的;
6、企业不合法经营,或在税务、工商、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的;
7、其他不符合领军人才项目要求的。
四、其他事项
1、项目通过上级人才项目的中期验收或末期验收,则视同通过本级的中期验收或末期验收。
2、项目实施中如遇公司破产、目标调整、内容更改、立项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镇报市人才办、科技局或文广新局备案后方可实施;如出现因重大违规原因中止项目的,由市人才办会同财政局、科技局或文广新局联合发文核准后实施。
3、市人才办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理,牵头落实各项创新创业政策;科技局、文广新局负责具体做好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的各项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拨付、监管的相关工作。
4、各区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后续发展支持等,每个季度向市人才办、科技局或文广新局报送项目的进度情况,定期管理维护市522人才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各区镇须在一周内向市人才办、科技局或文广新局报送书面相关情况及材料:
(1)企业注销的;
(2)项目暂停的;
(3)领军人才与本土企业(资本)或本地合作方终止合作关系的;
(4)股权发生变更,不符合领军人才企业股权结构的;
(5)实收资本和项目资助资金挪作他用的;
(6)增资的;
(7)项目获得上级政府部门资助或嘉奖的;
(8)其他各项符合取消领军人才项目资格情况或需要报送情况的。
5、本暂行办法中的项目中期绩效评估、项目验收按照企业自主申报,区镇初审,现场考察,市人才办、财政局、科技局或文广新局联合审定的程序进行。
6、“项目健康率”指标纳入我市区镇人才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7、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太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