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办:
符合规定条件,持L、F、M字签证入境并在本市就业,可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
a. 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各二份;
b. 单位申请书;
c. 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或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d. 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e. 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资格证明、由该外国人原工作单位出具从事与受聘岗位相关的工作资历证明)(原件及正规翻译社中文翻译件);
f.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所在国警察局、司法部、使领馆出具,原件及正规翻译社中文翻译件);
g. 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派遣证明文书,应明确该境外人员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薪资由境外支付,并注明派遣期限、派驻岗位、从事工作等内容,境外派遣单位签章;非外商企业批准证书中所列投资方派遣的,提交第三方派遣证明及境外投资者补充说明,说明派遣方、被派遣方以及投资方之间的关系,如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h. 符合两证并办条件的证明材料(具体参阅申办两证并办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i. 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入境章(正本及复印件);
j.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k. 临时住宿登记表;
l.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二张(其中一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m. 其他补充材料。
申办两证并办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对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等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提供所签协议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函件(复印件);
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注册资金到位)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外方派遣人员, 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证明、外方派遣证明、验资报告或已注明资金到位的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