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外国(地区)企业苏州代表处担任代表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a. 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登记备案表》各二份;
b. 单位申请书;
c. 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
d. 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e. 本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注及入境章(正本及复印件);
f. 本人的《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g.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h. 临时住宿登记表;
i.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二张(其中一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j.其他补充材料。
※注意事项:
代表机构的代表的就业证期限可根据登记证和《代表证》的有效期确定,同时不能超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有效期;
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签注或暂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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