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台港澳人员变更就业单位:
变更就业单位应在原单位离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办理。
a. 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登记备案表》各二份;
b. 单位申请书;
c. 原用人单位离职证明(说明离职原因及离开时间,由原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如原单位已注销或关闭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d. 现用人单位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或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e.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原在外地工作的需提供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或注销的证明);
f. 现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派遣证明文书,应明确该境外人员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薪资由境外支付,并注明派遣期限、派驻岗位、从事工作等内容,境外派遣单位签章;非外商企业批准证书中所列投资方派遣的,提交第三方派遣证明及境外投资者补充说明,说明派遣方、被派遣方以及投资方之间的关系,如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可不提供劳动合同);
g. 被聘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h. 本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注及入境章(正本及复印件);
i. 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还需提供《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j. 临时住宿登记表;
k. 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二张(其中一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l.其他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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