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a. 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登记备案表》各二份;
b. 单位申请书;
c. 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或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d. 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派遣证明文书,应明确该境外人员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薪资由境外支付,并注明派遣期限、派驻岗位、从事工作等内容,境外派遣单位签章;非外商企业批准证书中所列投资方派遣的,提交第三方派遣证明及境外投资者补充说明,说明派遣方、被派遣方以及投资方之间的关系,如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e. 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f. 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注及入境章(正本及复印件);
g.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h. 临时住宿登记表;
i. 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二张(其中一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j.其他补充材料。
※注意事项:
就业证期限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同时不能超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有效期及营业执照有效期;
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签注或暂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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