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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解读: 经营者“自证清白”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4-03-31   阅读数量: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我们对该条作如下释解和提示: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但为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规定,本条款即是如此。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购买耐用商品或者装修服务的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如发现瑕疵,经营者对该瑕疵不予认可系自身原因造成的,其将承担“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这样,既增加了商家的法律义务,也减少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更加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解决维权纠纷,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但该款规定存在几个限定条件,律师提示广大消费者如下几点:

  适用该条规定的商品类型仅为耐用商品,如汽车。

  适用该款规定的“服务”特定为带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服务类型,如装饰、装修服务。

  除需了解上述特定商品、服务类型外,还应当注意到该款将适用的期限严格限定在“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的6个月内”。因此,消费者应当保存好接受商品或服务时间的证据,如在限定的时间内发现了瑕疵,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提出,以免错过适用该款规定的机会,增加维权困难。

  太仓市司法局主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协办  咨询热线:0512-5359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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