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改善民生,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对2014年度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和健身消费的额度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往年结余的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医疗(健康)保险产品和阳光健身锻炼消费的额度,由原来的超过4000元部分调整为超过3000元部分。
二、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一)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高至3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的400元提高至500元;
(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报规定4万-8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由原来结付75%提高至80%;二级及以上医院由原来结付65%提高至70%。8万以上的由原来结付85%提高至90%。
三、调整医疗专项基金筹资水平
(一)离休人员的医疗专项基金2014年起按每人每年35000元的标准筹集;
(二)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专项基金2014年起按每人每年25000元的标准筹集。
四、调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由原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80元、退休人员由原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60元。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0日